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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州公安发通知 市区严禁销售、燃放孔明灯

齐鲁网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7-02-09 11:01:36 

2月8日,记者从德州市公安局了解到,为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事故,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公安部门下发通知,元宵节期间,严禁销售、燃放孔明灯。

春节期间,德州市部分群众燃放“孔明灯”进行祈福,但“孔明灯”属于明火,燃放后火焰外焰温度高达300℃,升空可至千米以上,一旦风力、风向不稳或燃放不当,极易发生各类安全事故。

通知要求,禁止任何人在德州市区域内燃放“孔明灯”,凡在德州市区域内燃放“孔明灯”造成安全事故的,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巡特警部门将加大巡逻防控力度,在巡逻过程中发现销售、燃放孔明灯立即制止,对于销售行为将移交工商部门查处,对于燃放行为立即制止、查处,同时将未燃放的孔明灯全部收缴,对不听劝阻、恶意扰乱社会秩序、危害公共安全的,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。

处罚标准方面,对在文化、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燃放孔明灯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在加油站、加气站、高压供电设施设备、通信设施设备等具有火灾、爆炸危险的场所附近燃放孔明灯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,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下拘留。

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孔明灯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第五十条规定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,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;在非特定区域燃放孔明灯,不听管理人员劝阻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规定,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造成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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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齐鲁网
责任编辑:李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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